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1. 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2.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3.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4.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5.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6.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7.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8.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9.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10.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 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3. 非外贸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4. 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5.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 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2. 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