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1.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构成
2.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①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②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③ 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④ 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⑤ 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1. 《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 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 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申请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 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 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 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